附件一:《综合医院建设标准》(修订版征求意见稿)
综合医院建设标准
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
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施行日期: 年 月 日
第一章:总则
第一条
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,规范综合医院建设,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,合理确定建设规模,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,提高医疗服务能力,制定本建设标准。
第二条
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,是编制、评估,以及审批、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,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。
第三条
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。
第四条
综合医院的建设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、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,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,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、现状与发展的关系,做到规模适宜、装备适度、安全环保、经济适用。
第五条
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,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,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。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,打造适宜空间环境,做到功能完善、布局合理、流程科学、环境温馨,管理智慧。
第六条
综合医院的建设,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、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,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,避免重复建设。
第七条
新建综合医院,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,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,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。
第八条
综合医院的建设,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,经批准后,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,一次或分期实施。
第九条
综合医院的建设,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、规范和定额、指标的规定。
第二章: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
第十条
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,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、区域卫生规划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、服务人口数量、经济发展水平、疾病谱和发病率、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。
第十一条
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,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、200~399床、400~599床、600~899床、900~1199床、1200~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。
第十二条
综合医院的日门(急)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:1,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(急)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。
第十三条
综合医院建设项目,由场地、房屋建筑、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。场地包括建设用地、道路、绿地、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。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、门诊、住院、医技科室、保障系统、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。建筑设备包括电梯、物流、暖通空调设备、给排水设备、电气设备、通讯设备、智能化设备、动力设备、燃气设备等。
承担预防保健、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,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、科研和教学设施。
第十四条
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、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,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,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,用房面积单独计算。
第十五条
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,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。
第三章:选址与规划布局
第十六条
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要求,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:
一、地形规整,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。
二、市政基础设施完善,交通便利,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。
三、环境安静,远离污染源。
四、应远离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、高压线路及其设施。
第十七条
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一、建筑布局科学、功能分区合理。
二、应急救援路线合理,洁污、医患、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,避免交叉感染。
三、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,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,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,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,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。
四、根据当地气候条件,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,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,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。
五、污水处理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,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。
六、设置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,应合理布置,避免交叉感染。
七、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、医护人员的康复、活动场地。
八、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。
第十八条
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。
第十九条
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%,容积率宜为1.0 ~1.5。改建、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,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.5。
第二十条
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,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,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,绿地率不宜低于35%;改建、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%。